最後修改時間 2024-11-19
朋友失蹤的話,除非有緊急案件需要協尋,否則,非親屬者不能報案。
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
失蹤分為「一般協尋」與「緊急協尋」兩種,家人失蹤可以依照此兩種情況向警察報案。
一般協尋
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2條規定,查尋之失蹤人口,指在臺設有戶籍,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方不明者:
- 隨父(母)或親屬離家。
- 離家出走。
- 意外災難(例如海、空、山等災難)。
- 迷途走失。
- 上下學未歸。
- 智能障礙走失。
- 精神疾病走失。
- 失智症走失。
- 天然災難(例如水、火、風、震等災難)。
- 其他原因失蹤。
如果有以上10種情況,符合以下要件之人,可以到派出所報案:
- 直系血親尊親屬
- 法定代理人
- 監護人
- 配偶
- 直系血親卑親屬
- 民法第1123條家長(家置家長)、家屬(同家之人,或雖非親屬,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或親屬。
緊急協尋
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6條規定,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ㄧ,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:
- 罹患重病者(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)。
- 有自殺之虞者。
- 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。
- 未滿七歲者(家屬擅自帶離除外)。
-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(家屬擅自帶離除外)。
- 其他重大急迫情事,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。
如果有以上6種情況,應至派出所報請緊急協尋。警方會立即展開協尋,並聯絡電信查詢手機定位。
朋友失蹤能報案嗎?
如果朋友失蹤且有自殺意圖的話,可以到派出所請求報案協助,並聯繫失蹤者家屬確認。
失蹤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時,警察機關亦得依特定單位、人員之報案實施查尋及遵循相關規定事項:
- 在臺無親屬者,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(里)、鄰長之報案辦理。
- 緊急案件(如山難或其他意外災難)依其同行人員之報案辦理;事後應與其家長(法定代理人)、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。
- 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、私立社福安置機構所安置之保護個案(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),依該管機關(構)之報案辦理,並視個案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。
- 家屬委由公、私立社福安置機構照顧之個案,依家屬或安置機構之報案辦理。安置機構報案時,應檢附家屬聯繫資料。
失蹤Q&A
Q:報失蹤案需要攜帶什麼呢?
A:個人證件、小孩子的健保卡或是戶口名簿、戶籍謄本、提供失蹤者的照片。
Q:小孩失蹤了,除了報警之外,還有無其他可以管道可以增加曝光量?
A:透過兒童福利聯盟將失蹤者資料建檔,並且分析比對,增加尋獲的可能性。
另外,還可以透過網路、報紙、海報…等方式協助找尋失蹤者。
Q:小孩子因為迷路而由路人送到派出所,怎麼能夠快速找到小孩子的家長呢?
A:讓小孩子記下車牌號碼、家裡電話、家中住址、爸媽上班的地方,如果記不住也沒關係,在護身符內置放有連絡資訊的紙條,並要小孩子主動交給警察叔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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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野牛